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22〕9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22年4月11日
赣南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提升学校办学治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重要事项、重要决议、重点工作等落地见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督查督办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校各单位(部门)团结协作、保障落实。
二、工作原则
1.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要事项、重要决议、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2.明确时限、注重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解决学校改革发展实际问题,讲求工作质量和效果,防止拖沓延误,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甄别、敢于追问,摸实情、讲真话,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督办情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4.责任明晰、督查促办。以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为出发点,建立学校主要领导统筹,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督查室督查督办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内容
1.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上级有关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2.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及学校重要专题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3.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学校重要文件规定、年度工作要点规定的重要事项;学校校内重要请示的去向和办理、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其他重要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5.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调研和跟踪督办;师生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6.学校中长期规划中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四、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一般按立项、交办、反馈、催办、办结、归档、报告等环节进行。
1.立项。对于确须督办的事项,督查科按照“一事一项”原则,通过督查督办系统(非涉密事项原则上使用系统申请立项督办)或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申请单》提出拟立项申请,报请督查室主任和分管督查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校每年初制定年度督查督办事项清单,经研究,列入年度清单的督查督办有关事项,由督查室直接立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学校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作为常规工作,由督查室直接立项。重要文件、重要指示批示等已明确须督办的事项或学校主要领导明确指示批示须督办的事项,督查室也可直接立项。
2.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督查室通过督查督办系统或通过下发《赣南师范大学督查督办事项办理通知单》进行交办,特殊紧急情况也可采用口头或电话通知等形式交办后再作书面交办备案。交办时应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有关重要文件明确规定的事项、年度工作要点规定的重要事项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等由承办单位立即组织执行,无需等待交办。
3.反馈。承办单位应根据要求对办理的事项进行定期反馈,督查室及时汇总梳理反馈信息,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并协调解决。
4.催办。对已交办事项,督查室及时跟踪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并对办理事项设置“预警”时间。对“预警”办理状态的项目,通过督查督办系统、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逾期”事项,督查室对责任单位进行催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办结。
5.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督查督办系统或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督查督办事项办结申请表》申请事项办结,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督查室,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应由相关协办单位负责人会签后由责任单位报送。督查室应按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办结情况进行检查,符合办结要求的,报请相关校领导审定,若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否则应按新的批示督促承办单位落实。不符合办结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
6.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完结,督查室汇总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7.报告。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室应定期形成有关书面情况报告,上报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五、工作方式
督查室一般运用督查督办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办。同时,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实际情况,还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现场督办、会议督办、情况通报、调研核查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1.现场督办。可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通过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督查督办事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实地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2.会议督办。对涉及多个单位或特别重要的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相关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3.情况通报。定期形成督查工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须实事求是,既通报按期完成的明显成效,又通报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典型问题。
4.调研核查。深入实际调研核实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掌握督查督办事项推动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针对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密切关注、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梳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推广工作落实中的好方法、好经验。
六、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事项按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落实任务。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对有关事项负领导责任;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2.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督查室要落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督促检查工作纪律。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各单位各部门相互不得推诿扯皮。
3.有关文件、会议和领导指示批示有规定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未规定具体时限的,特急事项当天办结,紧急事项和可即时办结的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事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30个工作日以上),由责任单位牵头,按要求定期向学校督查室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
4.督查督办事项一般不得延期和暂停。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延长办结期限和暂停项目办理的,由责任单位在项目办结时限前提出延期或暂停申请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对于学校已同意暂停的项目,如具备恢复办理条件,责任单位须第一时间申请项目恢复办理,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5.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评优评先内容,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对办理事项将予以分类处置,承办单位在经催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或对交办事项敷衍推诿的,分管校领导要及时进行约谈教育;对办理事项反馈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如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