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保障运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根据《赣南师范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核准稿)》(师大发〔2023〕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学校内设的常规组织机构之外,为落实上级机关要求、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应对某类突发事件而按照一定程序设立的跨部门(单位)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工作小组等。
学校内设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具有议事决策功能的各专门委员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议事决策权限。
第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常设性、临时性两类。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实现对学校治理体系中某一重大领域或某一关键环节的统筹治理和专项治理,或者因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某一重要性、长期性、高层次的工作需要而设立。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落实上级专项任务,或者为解决一段时期内的专项、重要工作而设立,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非经学校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议事协调机构行使行政议事权力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工作需要设立,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等事项,审议核准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组成人员及其挂靠部门单位(承担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的;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任务要求设立的;
(四)工作任务协调难度大、复杂性高、办理周期长的;
(五)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设立固定专家咨询机构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设立的。
第八条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无明确责任单位的;
(二)推进阶段性重要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的;
(三)应对突发性工作事件设立的;
(四)应上级部门推进专项工作要求设立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通过跨部门工作会议等协调机制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可通过设立临时性专家小组咨询审议的;
(五)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条 新增议事协调机构应由其挂靠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设置。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挂靠部门起草设置方案,明确设置依据、工作职责、负责人以及成员单位员等;
(二)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审核;
(三)挂靠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签发公文或会议纪要公布,载明议事协调机构名称、负责人、挂靠部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
第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构中的领导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主席)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挂靠部门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副主任、副主席)由职责分工相关的副职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秘书长)一般由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委员)由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一般只写岗位名称,不写具体个人姓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议事协调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审议、咨询、决策、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自身议事权限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成员部门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办理。议定事项如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目录以及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应按规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审定。
第十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挂靠部门(即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障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运行,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分析、论证等,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决策支持;
(三)牵头起草议事协调机构研究事项的请示、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负责议事协调机构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级别。如运行管理涉及人员、经费等事项,由相应挂靠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非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据学校特别授权,议事协调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准超越其议事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议事协调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十七条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工作需要用印可用挂靠部门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根据《赣南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师大发〔2023〕26号)要求,由挂靠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刻制,并由挂靠部门按印章使用范围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调整变更
第十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变更(含撤销、合并等),应由其挂靠部门通过填写《赣南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申请表》(见附件),经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审核后,由挂靠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因校领导工作分工、挂靠部门或成员单位名称、职能变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自然变更。
第二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四)专项工作已转变为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明确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是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设置与运行的审核、检查、评估、清理等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要不定期开展全校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议事协调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应当及时与挂靠部门沟通,提出纠正建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擅自作出超出职权范围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申请表
附件
赣南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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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下设 办公室(秘书处) 挂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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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组成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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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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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运行 管理情况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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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议 | 1.继续保留,但人员组成情况适度调整;( ) 2.与其它机构合并;( ) 3.撤销。( ) 挂靠部门(盖公章) |
调整后的人员 组成情况 (需调整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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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