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治学理教、改革发展、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坚持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督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并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向社会公开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确保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效果良好,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校园和谐。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为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学校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六条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1.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2.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4.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八条高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3.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1.学校网站;
2.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
3.《赣南师大报》;
4.学校宣传栏;
5.学校广播电台。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校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允许公开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则不予公开。
3.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4.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3.获取学校信息的形式。
学校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学校要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清单目录
附件
赣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清单目录
序号 | 类别 | 公开事项 | 责任单位 |
1 | 基本 信息
(6项) |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校长办公室 |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工会 |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社会科学处 |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学校发展及学科建设处 |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校长办公室 |
2 | 招生 考试 信息
(8项) |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招生就业处、 研究生院 |
(8)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9)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0)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1)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2)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3)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4)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
3 | 财务、 资产 及 收费 信息
(7项) | (15)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 |
(16)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计划财务处、校友会 |
(17)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资产管理处 |
(18)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资产管理处、校医院、 基建管理处 |
(19)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计划财务处 |
(20)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21)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4 | 人事 师资 信息
(5项) | (22)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组织部 |
(23)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
(25)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
(26)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人事处 |
5 | 教学 质量 信息
(9项) | (27)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教务处 |
(28)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29)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0)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31)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招生就业处 |
(32)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33)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34)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教务处 |
(35)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教务处 |
6 | 学生 管理 服务 信息
(4项) | (36)学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
(37)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学工部(处)、 研究生院 |
(38)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39)学生申诉办法 |
7 | 学风 建设 信息
(3项) | (40)学风建设机构 |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
(41)学术规范制度 |
(42)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8 | 学位、 学科 信息
(4项) | (43)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研究生院、教务处 |
(44)拟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
(45)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
(46)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9 | 对外 交流 与 合作 信息 (2项) | (47)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48)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10 | 其他 (2项) | (49)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5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 保卫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