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18〕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以学校名义购买,经省公车办、省教育厅核定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及一般业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和档案制度,确保公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更新、维修均记录在案,保障公务用车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统筹实物保障用车和所属一般业务用车的管理,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车辆的实物形态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务用车购置预算申报、采购立项和处置管理工作。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做好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车辆的价值形态管理,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总体节支率达标的前提下,加强学校公务用车预算管理。车辆管理部门(含校长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后勤管理处等)每年按规定向计划财务处提出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负责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司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司勤人员的工作责任制;统筹考虑出车次数、里程、服务质量等要素。

(二)负责车辆日常调度使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日常维护、审验、保险办理等,做好油料、保险、维修等经费支出记录,做好车辆出库和入库记录等。

(三)负责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包括维修档案、事故档案及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档案,为车辆管理工作提供溯源数据。

(四)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行车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  车辆配置与装饰

第八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均属国有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按照规定程序配置。

第九条  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十条  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使用需要选配小轿车、商务车或大型客车,严格执行“轿车价格应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等其他小型客车及中型客车价格应控制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大型客车价格应控制在45万元以内,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的标准。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使用单位结合业务实际提出选配或更新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程序立项采购。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更新与报废严格按《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及《江西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办法(试行)》(赣管字〔2022〕33号)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确需更新的,由车辆管理部门提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的装饰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务用车装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管字〔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装饰应当注重维护车辆行驶性能,装饰材料原则上以国产品牌为主,优先选用节能环保产品;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订单式”管理方法保障公务出行;公务用车优先在省公车办、省教育厅核准保留车辆中调度使用,如现有车辆无法满足使用需求,实行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实物保障用车用于校主要领导公务出行。

一般业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传递机要通信、文件、文稿任务;

(二)承办学校重大任务、重要会议及重要接待;

(三)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四)重大调研、督查、纪检监察活动;

(五)保障离退休干部出行;

(六)承担重要后勤保障工作;

(七)其他情况需要保障公务用车的。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四个定点”制度,即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停放,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学校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处检修、保养,并通过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进行维修(保养等)事项申请。学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按程序进行招标或遴选,并签订服务协议;其中各公务用车对应汽车4S店为学校默认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可直接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由校内教职工或聘用人员担任,根据要求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学校按0.32元/公里的标准对司勤人员进行行车补助,司勤人员差旅补助参照《赣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9〕22号)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和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统一使用“赣B-xxxxG”号段车牌,并按照《江西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五章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8〕13号)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9〕3号)要求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具体为:赣州市章贡区、蓉江新区、经开区)从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上述范围外公务出行按照《赣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9〕22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自驾)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1.5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数÷4后进位取整计算),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自驾)出行,须事先填写《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自驾)出行审批表》(见附件1), 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行。事后填写《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见附件2)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教学学院和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党建、学生活动等业务活动在常驻地发生的交通费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项目预算开支交通费,不纳入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纪律,落实好“九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不得违规处置公务用车;不得以租为名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笫二十四条  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附属中学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师大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教职工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自驾)公务出行审批表

2. 赣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附件1

教职工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自驾)公务出行审批表

出行人

 

出行事由

 

出行工具

 

出行人数

 

出行时间

 

联系单位

 

出行公里数

 

经费来源

 

审批意见

所在部门

校领导

 

 


附件2

赣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部门:                   报账人:                       

  

  

出行工具

联系单位

出行人数

公里数

金额

经费来源

 

 

 

 

 

 

 

 

 

 

 

 

 

 

 

 

 

 

 

 

 

 

 

 

 

 

 

 

 

 

 

 

 

 

 

 

 

 

 

 

合计(大写):

                        分(¥:            

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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