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下设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来访单位确实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我校发出盖有公章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按照对等节俭、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管理。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批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待国内重要来宾时须提前将有关接待方案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批准。凡涉及学校领导参加的接待,应提前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除分管校领导外,其他校领导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协调安排。外宾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定接待方案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批准。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九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或定点酒店,按标准结算。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和花篮。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来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中涉及工作用餐的,接待单位需凭派出单位公函提前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填报“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公务接待审批表》,经“经办人办理、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共同审核—接待单位分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之后,才能进行相关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公务接待定点酒店,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访人员均为赣州中心城区(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的,不得安排工作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饮酒,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商家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经审批的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和商家上传的《公务接待账单》。

第十七条 对于公务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学校将定期对校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学校发展,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待工作。

接待经费、外事赠礼等问题,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24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师大发〔201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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