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赣南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机制。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训选拔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政治把关,强化对人才的政治引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二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上级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思政课和课程思政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或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常委会。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担任。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学研究、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长办公室、纪委综合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工会、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日常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坚持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一议一决,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组成的学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党委和行政集体决策做出的决定,由相关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在沟通协商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时,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以宽阔胸襟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校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章程,加强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最终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第六章 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加强政治建设,强化党委领导班子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党委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开拓创新,提升党委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团结民主、担当实干、清正廉洁的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政工作职责,理顺党政关系,建立健全党委会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别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通过严格执行有关会议制度,促进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班子的作用,保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能力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建立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联系学院、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等制度,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双融双育”和基层党建“三化”建设,推进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培育、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强化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协调落实机制、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实施体系、加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力度、规范思想政治工作评价管理,全面构建“三全育人”一体化工作体系,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委要充分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师大党发〔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