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央、省委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两种决策形式。
二、重大决策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3.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4.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人才引进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5.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审计监督财务运行情况;
6.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7.学校人员调配,职称评聘,职工福利,年度考核,奖励和处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8.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和调整;
9.重要阵地建设和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10.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3.学校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4.重要人才使用;
5.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四、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大型修缮项目、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对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上照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执行;
2.使用未落实具体项目的采购、基建、维修专项经费,立项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3.使用学校预备费的,15万元(含15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项目。
六、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赣南师范大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最终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赣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七、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确定议题。各单位(部门)会前将议题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分管校领导提出上会建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题。会议议题一经汇总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减议题,须经学校主要领导(会议主持人)同意。
2.会前准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准备议题材料,并在会前1~3天分送参会人员阅知。
3.民主讨论。坚持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一议一决。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实行党委书记和校长末位表态制度,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
4.坚决执行。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要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坚决执行。
八、集体决策的形式
凡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1.无论是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都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员必须是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2.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表决事项时,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3.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4.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抄告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九、监督检查
1.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对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
2.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3.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5.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予纠正,由此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4.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应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师大党发〔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