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运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费审批管理实行权责一致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的责任人和审批人。
第四条实行专项经费归口监督管理责任制。学校各职能部门为所管理的专项经费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所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责任人和审批人。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业务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章经费预算分配及项目立项审批
第七条经费预算分配。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在每年年初提出分配方案,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批准。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复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及时下达预算经费至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算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经费,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到账情况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核拨项目经费。
第八条经费项目立项审批。
(一)经费来源为学校预备费,需立项或追加项目经费的,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其中:1万元以下零星基建、零星修膳、小型绿化工程项目由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的日常设备维修立项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按学校“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执行。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须提供立项报告,填写《赣南师范大学资金使用申请表》。10万元以上项目立项须提供论证报告,附会议抄告单报账。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立项和支出。如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定。预算调整影响到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的,按上级主管部门预算调整时间和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费开支审批
第九条经费开支审批。
(一)预算内事业运行经费开支审批:
1.教学学院日常公用经费:5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由院长分管的经费须明确一名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再根据会议决议,由院长审批。
2.机关部门事业包干经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预算内专项业务经费开支审批:
专项业务经费(含教学业务费、学生管理业务费、研究生教育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业务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国际教育经费、学生公寓专项经费、后勤保障专项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等)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按专门用途和定额标准开支。
专项业务经费实行分层级审批:专项业务经费已下达到具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未下达到具体项目的,专项业务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单项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管领导同一人须项目承担单位其他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2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超过1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以上经费开支,如涉及咨询费、劳务费、协助费、中介费、公务接待、学术交流费、会议费、因公用车燃油、路桥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网络费、饮用水费等特殊的费用(简称特殊费用),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列支。
(三)设备维修开支审批:
1.教学学院设备维修费专项用于教学学院设备的日常维修。由教学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
2.学校设备维修费专项用于除教学学院负责维修的设备以外的学校设备维修。
学校设备维修费开支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超过1万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设备维修报账时经办人(或甲方代表)须提供《赣南师范大学资金使用申请表》或会议抄告单、验收单、维修合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四)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立项及支出审批:
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包括科研、学科建设等项目经费需采购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由需求单位、部门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处负责审核和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并按项目立项审批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和按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等固定资产投资类开支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超过1万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报账时经办人(或甲方代表)须提供《赣南师范大学资金使用申请表》或会议抄告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五)零星基建、零星修膳、零星绿化工程项目立项及支出审批:
零星工程项目立项由基建管理处审核维修报告,确定施工队伍及结算办法,经基建管理处领导审批后实施。
零星工程项目支出由基建管理处领导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
报账或支付工程款时经办人(或甲方代表)须提供《赣南师范大学资金使用申请表》或会议抄告单、验收单、入库单、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决算表等材料。
(六)基建专项工程项目立项及支出审批:
基建专项工程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立项。按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基建专项工程资金支付由项目甲方代表审核、基建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核算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超过1万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报账或支付工程款时经办人(或甲方代表)须提供立项批复、政府招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工程监理部门报告、审计报告、决算表等材料。
(七)科研经费开支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账,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开支除本人签字外还须由课题组一名主要成员审核签字,单项累计超过5000元的票据,须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人审核;单项累计超过2万元的票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单项累计超过10万元的票据,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八)教育服务分成经费开支审批:
各单位(部门)教育服务分成经费的开支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其中用于发放在职人员经费须按《赣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加班费和工作奖励发放管理规定(试行)》(师大发〔2016〕19号)执行。
(九)人员经费的开支审批:
1.教职工工资:教职工工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每月5日前人事处将本月教职工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发放。在职人员的劳务酬金、加班费和工作奖励按《赣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加班费和工作奖励发放管理规定(试行)》(师大发〔2016〕19号)执行。
2.临时工工资:经学校同意聘用的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发放。
3.科研外聘人员工资、劳务费、咨询费等人员经费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超过2万元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4.研究生校级奖学金、困难补助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批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发放。
5.本科生校级奖学金、学费减免汇总到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发放;院级困难补助按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学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发放。
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工部(处)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发放。
7.本科生勤工俭学酬金由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研究生“三助一辅”酬金由提供岗位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条凡超过5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所有的经费开支,合法凭证上要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经费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否则将依规问责。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以下金额”均不包含本数,“以上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